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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王耀霆

上訴人
即被告
樺利綜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有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文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27,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64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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