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海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旭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字第2號 原 告 海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旭信 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律師 陳逸軒律師 許駿彥律師 被 告 旗遠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雅晴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被 告 許瑞麟即元鈺電器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2項關於「旗遠公司」記載,應更正為 「旗遠興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