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3 分鐘讀完 全文 4,4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70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賴寶合

聲請人
徐美瑶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徐美瑶自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向花旗(台灣)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惟協商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向花旗(台灣)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於民國110年3月22日協商不成立,嗣於110年6月10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等情,有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70號卷(下稱卷)第13頁)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二)聲請人於108年度至109年度申報所得各為234,060元、315,927元,平均每月所得各為19,505元、26,327元(均為元居不動產仲介經紀份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名下無財產,110年4月1日查詢時勞工保險投保在高雄市不動產仲介業職業工會於110年1月1日投保薪資調為24,000元加保中;又聲請人有南山人壽保單1張(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惟為團體險,無解約金;又聲請人自陳於元居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房仲業務員,而元居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為台慶不動產之加盟店,聲請人薪資皆為實領現金,收入僅為銷售房屋之所獲獎金,經元居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聲請人之收入資料所載,聲請人並不是公司員工,若有幫忙仲介房屋買賣有成交就付成交佣金給她,計有108年8月1件16,720元、12月1件81,405元、109年1月1件12,375元、3月1件86,996元、7月1件97,169元、9月1件57,057元、10月1件62,323元、110年2月1件5,940元、5月2件201,171元,自108年8月起至110年5月共22月合計621,156元,平均每月28,234元【計算式:(16,720+81,405+12,375+86,996+97,169+57,057+62,323+5,940+201,171)÷22≒28,234】,另依聲請人提出108年6月至110年5月之收入切結書所載,除成交收入總金額同為621,156元外,另實際收入需再扣除公司抽取佣金之0.95%、業務執行所得稅費用10%、每月給付公司廣告費用1,350元,當月如未銷售房屋,依然要扣掉每月廣告費用1,350元,經計算結果24個月實際總收入為498,688元,平均每月20,779元【計算式:(12,946+68,251+9,230+73,031+81,730+47,434+51,936+3,729+170,651-20,250)÷24≒20,779】,嗣經聲請人於110年8月9日補正狀陳報聲請人聲請前兩年收入約為590,098元,平均月收入為24,587元左右【計算式:590,098÷24≒24,587】,較為折衷,此外未領取其他補助或給付等情,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至10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14、19至20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5至6頁)、債權人清冊(卷第10頁)、戶籍謄本(卷第12、142至143頁)、家族系統表(卷第103、144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21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88至89頁)、存簿(卷第16至18頁)、身分證(卷第11頁)、全戶戶謄(卷第32至33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元居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卷第80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第35至36頁)、信用報告(卷第38至44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66至68頁)、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卷第571頁)、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函(卷第72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70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卷第73頁)、元居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23日函(卷第69、82頁)、收入切結書(卷第22頁)、聲請人110年8月9日補正狀(卷第74至77頁)、台慶不動產店鋪照片(卷第81頁)、108年6月至110年5月之收入切結書(卷第86至87頁)、健保查詢(卷第104頁)、聲請人110年9月17日補正狀(卷第140至141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保單明細表(卷第138至139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卷第134至135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函附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卷第136至137頁)等附卷可證。經考量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自陳於聲請前二年即108年6月至110年5月之24個月工作收入共計590,098元,平均每月24,587元評估其償債能力。

(三)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0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3,341元,其1.2倍為16,009元,又該最低生活費用之標準,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訂定,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已涵蓋聲請人所陳報之支出項目;聲請人陳稱居住於配偶廖俊銘名下房屋,每月部分分擔先生房貸4,000元,惟具狀陳報無法提出分擔房貸之證據(卷第155頁)。查,該房屋為廖俊銘於88年間買賣取得、88年4月間向臺灣銀行抵押借款,擔保債權總金額3,360,000元,有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三民地政事務所函覆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地籍異動索引在卷可稽(卷第149至154頁),而廖俊銘任職於上正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及109年度申報所得各為766,015元、817,387元(參卷第126至131頁),本院認其等居住房屋之貸款尚無由聲請人負擔之必要,聲請人所述分攤房貸4,000元應不予列為必要支出,故於計算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自前開已包括聲請人居住費用在內,扣除相當於房租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避免重複計列費用,則扣除居住費用後,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為12,109元【計算式:16,009-(16,009×24.36%)=12,109】。

(四)至扶養費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扶養未成年次女,每月負擔扶養費6,000元。經查,聲請人與配偶廖俊銘育有之次女廖○醇係98年8月生,108年及109年度申報所得均為0元、名下無財產,國小畢業,未領取社會局補助等情,有戶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學證明、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社會福利資訊料查詢表在卷可參(卷第101頁、第102頁、第60至62頁)。又扶養費用數額部分,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本院考量聲請人之次女平日由聲請人照顧並同住,亦認無房屋費用支出,是應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租支出所佔比例(110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必要生活費12,109元);復考量聲請人之配偶廖俊銘於109年度申報所得817,387元,換算為平均每月68,116元(計算式:817,387÷12≒68,116),認聲請人與配偶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次女扶養費,則聲請人應分攤比例約為27%【計算式:24,587÷(24,587+68,116)≒0.27】,從而,其等次女每月扶養費由聲請人分攤27%即應以3,269元(計算式:12,109×27%=3,269)為度,聲請人主張逾上開核算數額部分,難認可採。

(五)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24,587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2,109元、次女扶養費3,269元後後,剩餘9,209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915,946元(卷第34至36頁聯徵資料債權人清冊、第8至9頁債權人清冊,包括:高雄銀行、花旗(台灣)銀行、臺灣新光銀行、永豐銀行、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8.3年(計算式:915,946÷9,209÷12≒8.29)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