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3 分鐘讀完 全文 4,5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

聲請清算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賴寶合

聲請人
林淇瑩(原名:林嘉慧)
聲請人
0000000000000000
聲請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陳清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林淇瑩自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四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0年1月11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1號受理,於110年2月3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於107年度無申報所得,108年度至109年度申報所得各為新臺幣(下同)195,600元、184,375元,平均每月所得各為16,300元、15,365元(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名下無財產,於富邦人壽無有效保單;又聲請人於108年2月至3月6日待業,由胞妹林嘉玲每月資助35,000元,自108年3月7日起於以羅欣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任職,負責文書處理、清洗公司器具,108年3月至12月實領收入共計200,544元,109年平均每月收入約21,791元【計算式:(22,458+20,458+22,458+22,458+20,458+22,458+22,458+20,458+22,458+20,458+22,458+22,458)÷12=21,791】,110年1月至3月每月收入各為22,332元、20,332元、20,332元,另友人陸威即以羅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108年3月5日至12月2日共資助467,000元,友人葉煜德自109年1月起每月資助26,000元,未領取補助或給付等情,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7年至10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1號卷(下稱調卷)第15至17頁】、109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案卷二第14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本案卷一第215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5頁)、戶籍謄本(調卷第1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18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本案卷一第126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6至8頁)、信用報告(調卷第9至13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本案卷一第28至31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本案卷一第32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本案卷一第46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本案卷一第47頁)、存簿(本案卷一第149至156頁)、健保投保紀錄(本案卷一第202頁)、在職證明書(本案卷一第72頁)、收入切結書(本案卷一第73頁)、薪資單(調卷第21頁、本案卷一第59至71頁)、以羅欣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函(本案卷一第33至45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執行命令(調卷第20頁)、陸威簽立之資助證明書暨資助明細表(本案卷一第83頁、第85頁)、葉煜德簽立之資助證明書暨資助明細(本案卷一第84頁、第86頁)、林嘉玲簽立之資助切結書(本案卷二第19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本案卷一第235頁)等附卷可參。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形,認以聲請人109年平均每月收入,加計葉煜德每月資助,共計47,791元(計算式:21,791+26,000=47,791),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固主張每月支出23,890元(包含由友人鄭宏銘代為轉帳每月房屋租金12,000元)乙情,並提出租賃契約(本案卷一第127至133頁)、與房東LINE對話擷取畫面(本案卷一第144至148頁)、鄭宏銘簽立之證明書(本案卷一第237頁)在卷可稽。惟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0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3,341元,其1.2倍為16,009元,又該最低生活費用之標準,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訂定,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已涵蓋聲請人所陳報之支出項目。是本院認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6,009元計算已足,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聲請人稱配偶林澋煌於100年9月30日殁,單獨扶養長女林○儀,每月支出扶養費15,809元,另有扶養養母林陳秀玉,每月支出扶養費7,860元。經查:1.林○儀係93年6月生,現就讀高中,於107年度至109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原每月領取2,267元國民年金遺屬年金,109年1月起調為每月領取2,357元,另林○儀之姑姑林妍榛、林芷寧為鼓勵林○儀讀書,於108年2月至110年2月共轉帳47,200元至林○儀之合作金庫帳戶等情,有戶籍謄本(調卷第19頁)、所得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案卷一第76至77頁、第81頁)、109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案卷二第11頁)、在學證明書(本案卷一第200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案卷一第57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本案卷一第18至20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本案卷一第47至49頁)、存簿(本案卷一第157至177頁)、存款說明(本案卷一第238至239頁)在卷可查,林○儀既未成年,名下復無財產,堪認有受扶養之權利。至於扶養費用數額部分,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以110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3,341元之1.2倍即16,009元,扣除每月領取之國民年金遺屬年金、林妍榛、林芷寧之獎勵,聲請人應負擔11,764元【計算式:16,009-2,357-47,200÷25=11,764】,逾此範圍,難認可採。

2.其次,養母林陳秀玉係39年生,於107年度至109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自105年7月18日起持有以羅欣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出資額1,215,000元,自105年6月3日起持有康漢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資額720,000元,並擔任前揭2公司之董事,原每月領取4,442元國民年金老年年金,109年1月起調整為每月領取4,586元等情,此有戶籍謄本(調卷第19頁)、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案卷一第78至79頁、第82頁)、109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案卷二第13頁)、高雄市政府函(本案卷二第63至107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本案卷二第30至62頁)、存簿(本案卷一第178至199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本案卷一第27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本案卷一第24至26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本案卷一第47至4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案卷一第58頁)附卷可憑。考量以羅欣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1月至110年4月平均每月銷售額約536,981元,而康漢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1月至109年12月平均銷售額約90,639元,再衡以林陳秀玉之出資額數額,堪認林陳秀玉有相當資產,仍具謀生能力,並無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聲請人主張扶養養母,難認可採。

㈤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為47,791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6,009元、子女扶養費11,764元後,尚餘20,018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3,419,720元(調卷第33至48頁、第53至54頁、第57至58頁,包括:永豐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遠東銀行、臺灣銀行、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14年(計算式:3,419,720÷20,018÷12=14)始能清償完畢,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