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30號
- 原告
- 安傳正
- 被告
- 龔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日上午十時零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事人具狀表示已達成和解共識,具狀請求當庭製作和解筆錄,考量和解具有終局解決當事人紛爭、節省當事人勞費、減省後續司法資源支出等功能,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一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