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30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何一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30號

原告
安傳正
被告
龔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日上午十時零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事人具狀表示已達成和解共識,具狀請求當庭製作和解筆錄,考量和解具有終局解決當事人紛爭、節省當事人勞費、減省後續司法資源支出等功能,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30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