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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楊淑儀

上訴人
高雄市台日文教促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怡伶
訴訟代理人
曾玟儀
訴訟代理人
平片正伸
被上訴人
甫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家榮
訴訟代理人
潘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委任平片正伸為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撤銷平片正伸擔任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關於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同法第27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平片正伸,於民國111年2月24日準備程序時到庭,經受命法官許可擔任訴訟代理人,然其並非律師,又不通我國語言,而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另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曾玟儀,均為我國人民,通曉我國語言,顯無由不通我國語言之平片正伸為訴訟代理人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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