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鄭子文徐彩芳鄭伊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1號

聲請人
蔡政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恆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 年度簡上字第76號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雄簡字第二三三一號遷讓房屋事件中華民國一○九年五月十八日、一○九年七月七日及一○九年八月十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高雄簡易庭108 年度雄簡字第2331號遷讓房屋事件之被告,該案判決後經聲請人提起上訴在案,認有確認筆錄記載內容之必要,爰依法聲請交付如主文所載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以其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交付本件民國109年5月18日、109年7月7日、109年8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復已敘明其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子文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鄭伊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