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酌定檢查人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
    顏珮珊

  • 當事人
    王彥凱會計師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0號聲 請 人 王彥凱會計師 相 對 人 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錦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酌定相對人應預先給付聲請人之檢查報酬為新臺幣伍萬元。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其立法目的乃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74條規定,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 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又檢查人之報酬係因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而生,其檢查工作之多寡,內容是否繁瑣均能影響其報酬,若非已經完成工作時無法審酌適當之報酬,原則上固可類推適用民法第548條委任 報酬採後付主義。但檢查人之報酬依法既應由公司負擔,如檢查人要求公司預先支付部分報酬,而無法取得協議,自應由公司或檢查人向法院聲請酌定(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抗字第3688號、101年度非抗字第87號裁定意旨參照)。是考量 檢查人於開始檢查後即需投入相當之時間、勞力、費用,倘未能預先支領部分報酬,對其殊為不利,恐將影響檢查人進行檢查工作之意願,故如檢查人於開始檢查前聲請預收部分酬金,尚非不得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9年度司字第41號裁定選 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108年3月18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檢查人已於110年3月10日召開檢查人檢查前會議,向聲請股東與相對人說明 本件檢查事件之性質、過程、法律與審計所適用之法令與規定。本件檢查期間接近2年,檢查工作擬分成2階段,第1階 段期間為對108年3月18日至108年12月31日期間進行檢查, 於110年6月底後再對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期間進行檢查。經評估相對人資本額規模、檢查工作進行需耗費相當時間,檢查人須先對檢查工作進行規劃,後對相對人之帳冊資料、董事會與股東會議事錄等進行抽查,且須依聲請股東請求,檢查相對人有無關係企業,彼此間有無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等情。另檢查人亦有親赴相對人處所進行檢查、觀察、詢問相關主管及代表人等程序之必要,最後撰寫檢查報告,預估檢查時間至少需44小時,每小時公費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計算。為使檢查工作順利進行,爰於檢查開始前 ,聲請相對人預付報酬22萬元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字第41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 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8年3月18日起至109年12月31 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有該裁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至26頁)。聲請人並已於110年3月10日召開檢查人會議,向聲請股東與相對人說明本件檢查事件之性質、內容、過程、範圍、適用法令規定等,並擬將檢查工作分成2個階段進行,有檢查人檢查前會議附卷可稽(本院卷第 27至31頁)。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174條之規定,將聲 請人聲請預付報酬聲請狀送達相對人董事長鄒錦文、董事陳建德、董事張翠如、監察人游弘飛,徵詢其等意見,其等均具狀表示相對人受疫情影響,業務推展停滯,營收下滑,無力預付報酬,故不同意預付報酬,另聲請人請求預付報酬費用是否合理,亦無法得知等語(見本院卷第53至59頁),足認兩造間就預付報酬乙節無法取得協議。是參照前揭說明,為期檢查事務之順利進行,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相對人預付報酬,應予准許。 (二)又法院酌定檢查人報酬,應依個案評估會計師本身所具特定專業知識之價值,與所須投入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費用、日後之後續事項及風險,與檢查之年度、項目、內容等情。而報酬數額之酌定,屬法院職權認定之事項,不受公司董事、監察人意見之拘束,自得參酌其他事項為認定之基礎。本院審酌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1億元、實收資 本總額為8,790萬元,此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44頁),而本件檢查期間近2年,檢查範圍為 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聲請人並已於110年3月10日召開檢查人會議,向聲請股東與相對人說明本件檢查事件之性質、內容、過程、範圍、適用法令規定等,並擬將檢查工作分成2個階段進行。故本件檢查之期間雖非長, 但檢查項目繁雜,一旦開始進行檢查,勢必須投入相當之勞力、時間及支出費用,為期檢查事務順利進行,有預先支付部分檢查報酬之必要,爰酌定相對人應預先給付部分檢查報酬5萬元予聲請人。至於聲請人檢查報酬之總額, 待聲請人完成檢查,並提出檢查報告暨相關資料供本院參考後,自得另行聲請確定之。另倘聲請人於預收部分報酬後未進行檢查事務,相對人亦得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附此敘明。 四、從而,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預付檢查報酬5萬元,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至逾此範圍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4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林雅姿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