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26號原 告 李旨玉 原告與被告國堡亞太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3,7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