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67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許玉佳
原告與被告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85
1,7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