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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6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67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許玉佳

原告與被告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85

1,7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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