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90號
- 原告
- 沛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儀真
- 被告
- 王俞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定有明文。查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就坐落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號房屋租賃關係存在(租賃期間至民國114年6月30日止);而依原告陳報系爭房屋租賃契約約定自109年8月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112年7月1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每月租金為53,000元,是租賃期間自起訴時(110年9月30日)算至114年6月30日止,尚餘3年9個月,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22,000元【計算式:(50,000元×21)+(53,000元×24)=2,32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