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洪培睿
- 當事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鴻嘉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47號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原 告 鴻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田 前列2原告共 同訴訟代理 洪國欽律師 人 張志堅律師 原告與被告王曉天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金額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黃美秀 附表: ┌─┬────────┬──────┬─────┐ │編│原告 │請求金額 │應徵金額 │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 │⒈│和泰產物保險股份│1,087,036元 │11,791元 │ │ │有限公司 │ │ │ ├─┼────────┼──────┼─────┤ │⒉│鴻嘉營造有限公司│ 878,366元 │ 9,580元 │ ├─┼────────┼──────┼─────┤ │總│ │1,965,402元 │21,371元 │ │計│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