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52號
- 原告
- 隆豐不動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呈隆
原告與被告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52號
原告與被告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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