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洪培睿
- 法定代理人林呈隆
- 原告隆豐不動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52號原 告 隆豐不動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隆 原告與被告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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