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59號原 告 駿昌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陳玉帶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 原告與被告謝志鴻即鴻茂企業社間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鄭於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