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05號原 告 大中圖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陳智能 原告與被告施政瑋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5,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