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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份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
    黃悅璇
  •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梁平勇

  • 原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臺灣偉士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鎮皇即王鎮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5號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臺灣偉士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平勇 被   告 王鎮皇即王鎮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王鎮皇就被告臺灣偉士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士伯公司)有1 萬股股份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股份起訴時之價值為斷,而偉士伯公司係未上市或上櫃公司,股份並無公開交易價格,參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民國110 年2 月1 日財高國稅資字第1102101160號函檢送之偉士伯公司 108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所示,108 年度之資產淨值為新臺幣(下同)2,254,201,215 元,依偉士伯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0,000,000股計算,每股淨值為45.084024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0,840 元(計算式:1 萬股×45.0840243元= 450,84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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