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55號
- 原告
- 阮致仁
- 訴訟代理人
- 李益甄律師
李威忠律師
原告與被告豐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55號
李威忠律師
原告與被告豐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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