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89號

原告
凡瑞登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龔國文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晟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10 年度司促字第19972 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9,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96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0,4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