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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9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93號

原告
磐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1,1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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