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洪培睿
- 當事人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昕點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13號原 告 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原告與被告昕點企業有限公司、黃麗娟、羅國南、陳佩萱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57,8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49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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