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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17號

裁定公司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17號

聲請人
鄭宜雯
聲請人
陳玲芯
聲請人
梁雅昕
共同代理人
魏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兆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解散之兆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經扣除聲請人已繳聲請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聲請費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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