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裁定公司解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17號聲 請 人 鄭宜雯 陳玲芯 梁雅昕 共同代理人 魏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兆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解散之兆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經扣除聲請人已繳聲請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聲請費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