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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22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22號

原告
富澤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珷文
被告
羅金

      劉欣

      劉德基

      劉德貞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事件: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6款、第70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代位分割遺產訴訟,所涉者同屬繼承人間之訴訟,被告並得以被代位人之一切抗辯對抗代位人,其本質仍與丙類事件相當,應屬家事事件。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代位甲○○請求分割甲○○與被告共同繼承之被繼承人乙○○(民國107年7月27日歿,生前住高雄市鳳山區)所遺留坐落於高雄市鳳山區不動產等遺產,核屬遺產分割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6款、第70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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