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71號原 告 歐力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潔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原告與被告億昌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55,8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8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鄭於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