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80號原 告 李佳玲 原告與被告挪亞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5,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