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80號
- 原告
- 李佳玲
原告與被告挪亞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05,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80號
原告與被告挪亞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05,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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