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83號原 告 宏展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章如 被 告 柳正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返還公司印鑑章及負責人印章,核此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