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洪培睿
- 法定代理人宋耀明
- 原告彭双鼎、林財春
- 被告黃英祥、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87號 原 告 彭双鼎 林財春 被 告 黃英祥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 訴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新臺幣(下同)831,176元之債權不存在 ,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31,1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黃美秀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