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07號
- 原告
- 謝振嘉
- 訴訟代理人
- 申哲律師
- 被告
- 重勝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雪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占用面積分別為798.48、655.04、85平方公尺之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分稱各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清除後,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按系爭土地民國110年1 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9,800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077,496元【計算式:9,800元/㎡×(798.48+655.04+85)㎡=15,077,4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