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20號原 告 青埕空間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俠邑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原告與被告風迢有限公司間給付設計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47,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40,1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