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3號
- 原告
- 睿騏電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安婕
- 訴訟代理人
-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原告與被告鼎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6,
5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