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49號原 告 熊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煌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一翔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0,15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8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3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