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7號原 告 冠青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瑋 原告與被告誼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16,982元(計算式:3,644,958 元+528,001 元×24=16,316,9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6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