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9號
- 原告
- 東榮海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瑞斌
原告與被告宏鈁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日圓600,000,000 元,
以起訴日即民國110 年2 月8 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日圓即期賣
出牌告匯率0.271 計算,折合新臺幣162,600,000 元(即日圓60
0,000,000 元×0.271 =新臺幣162,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374,0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