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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告
東榮海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斌

原告與被告宏鈁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日圓600,000,000 元,

以起訴日即民國110 年2 月8 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日圓即期賣

出牌告匯率0.271 計算,折合新臺幣162,600,000 元(即日圓60

0,000,000 元×0.271 =新臺幣162,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374,0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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