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0號
- 原告
- 東榮海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瑞斌
原告與被告潘孟禹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日圓142,388,357 元,以起訴日即民
國110 年2 月8 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日圓即期賣出牌告匯率0.
271 計算,折合新臺幣38,587,245元(即日圓142,388,357 元×
0.271 =新臺幣38,587,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1,
5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