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4號
- 原告
- 張麗雲
- 被告
- 東森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原力霸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高明
- 被告
- 劉麗梅
- 被告
- 施依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6/10000)及其上同區段22024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號7樓之1建物(權利範圍1/1)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1,274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18㎡×81,929元/㎡×權利範圍206/10000)+建物現值145,800元=851,27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