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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4號

返還房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告
張麗雲
被告
東森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原力霸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高明
被告
劉麗梅
被告
施依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6/10000)及其上同區段22024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號7樓之1建物(權利範圍1/1)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1,274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18㎡×81,929元/㎡×權利範圍206/10000)+建物現值145,800元=851,27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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