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3號原 告 祥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榮昌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6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4萬1,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萬1,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