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9號原 告 戴錫三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鍾欣妤、鍾祥祥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2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