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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告
黃錦雲
原告
黃錦碧

原告與被告趙亞雄、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如

附表「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欄位所示,原告各應補繳如

附表「應繳裁判費」欄位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告姓名│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應繳裁判費│
 │    │)               │(新臺幣)│
 ├────┼────────────────┼─────┤
 │黃錦雲 │36,550,136元          │333,728元 │
 ├────┼────────────────┼─────┤
 │黃錦碧 │4,652,800元           │47,13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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