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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黃悅璇

  • 原告
    黃錦雲黃錦碧與被告趙亞雄、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4號原   告 黃錦雲 原   告 黃錦碧 原告與被告趙亞雄、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如附表「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欄位所示,原告各應補繳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位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家宏 附表: ┌────┬────────────────┬─────┐ │原告姓名│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應繳裁判費│ │    │)               │(新臺幣)│ ├────┼────────────────┼─────┤ │黃錦雲 │36,550,136元          │333,728元 │ ├────┼────────────────┼─────┤ │黃錦碧 │4,652,800元           │47,13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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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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