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4號
- 原告
- 黃錦雲
- 原告
- 黃錦碧
原告與被告趙亞雄、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如
附表「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欄位所示,原告各應補繳如
附表「應繳裁判費」欄位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告姓名│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應繳裁判費│ │ │) │(新臺幣)│ ├────┼────────────────┼─────┤ │黃錦雲 │36,550,136元 │333,728元 │ ├────┼────────────────┼─────┤ │黃錦碧 │4,652,800元 │47,13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