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黃悅璇
- 原告黃錦雲、黃錦碧、與被告趙亞雄、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4號原 告 黃錦雲 原 告 黃錦碧 原告與被告趙亞雄、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如附表「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欄位所示,原告各應補繳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位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家宏 附表: ┌────┬────────────────┬─────┐ │原告姓名│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應繳裁判費│ │ │) │(新臺幣)│ ├────┼────────────────┼─────┤ │黃錦雲 │36,550,136元 │333,728元 │ ├────┼────────────────┼─────┤ │黃錦碧 │4,652,800元 │47,13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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