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4號原 告 戴鳳雲 原告與被告陳碧珠即昇翰工程行、張簡茂榮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