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34號原 告 煜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育璋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原告與被告溢大食品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4,2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