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57號原 告 維亞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柏峰 原告與被告帢鬍子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5,0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