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58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58號
- 原 告
- 太禾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麗雅
- 原告與被告祥群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
-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
-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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