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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58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   告
太禾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麗雅
原告與被告祥群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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