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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8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81號

聲請人
永友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錞蓁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構

成永友應用科技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699,999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聲請

費用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本件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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