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0號原 告 禾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婷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法院對被告顏銘毅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8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9,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