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3號原 告 家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笠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歐力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3,021 元,應繳裁判費7,9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4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