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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9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91號

原告
何汶彬

      陳威箖

原告與被告合誠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金額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原告  │請求金額  │應徵金額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1 │何汶彬 │118萬元   │1萬2,682元│
├──┼────┼──────┼─────┤
│ 2 │陳威箖 │130萬元   │1萬3,870元│
├──┼────┼──────┼─────┤
│總計│    │248萬元   │2萬6,5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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