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98號
- 原告
- 萬得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日富
- 被告
- 洪曉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