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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98號

返還印鑑章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告
萬得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日富
被告
洪曉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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