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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
    洪培睿
  •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 原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蔡錦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29號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被   告 蔡錦宗 蔡錦樹 蔡佳容 蔡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事件: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 、第3條第3項第6款、第70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代位分割遺 產訴訟,所涉者同屬繼承人間之訴訟,被告並得以被代位人之一切抗辯對抗代位人,其本質仍與丙類事件相當,應屬家事事件。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代位乙○○請求分割乙○○與被告共同繼承之被繼承人甲○○(民國107年4月14日歿,生前住高雄市大寮區)所遺留坐落於高雄市大寮區不動產等遺產,核屬遺產分割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6款、第70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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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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