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32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美智達興業有限公司、聯合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 元(計算式:1,000 元×2 =2,00 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