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37號原 告 新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談珊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67,31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2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8,7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