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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56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56號

原告
日大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育
原告
佢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生
被告
韓宜倫
被告
張愛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因受被告張愛珠之詐欺,與被告張愛珠訂立系爭魚貨買賣契約,而被告張愛珠又將系爭魚貨抵押予被告韓宜倫,故撤銷系爭魚貨之買賣契約及移轉系爭魚貨所有權之行為,並先位聲明請求被告張愛珠返還系爭魚貨之價額或請求被告韓宜倫返還系爭魚貨;又備位主張被告二人應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備位聲明請求被告二人應連帶返還系爭魚貨或其價額。是本件先備位訴之聲明自經濟上觀之,兩者訴訟目的一致、價額同一,且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本件即以原告各自出售之系爭魚貨核定其主張被告應返還系爭魚貨之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如附表「請求金額(訴訟標的價額)」欄位所示,原告各應補繳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位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告姓名│請求金額(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應繳裁判費│
 │    │:系爭魚貨重量(公斤)     │(新臺幣)│
 │    │/每公斤價格(新臺幣)      │     │
 ├────┼────────────────┼─────┤
 │日大冷凍│冷凍魷魚294,441公斤×89元/公斤=│242,648元 │
 │食品股份│26,205,249元          │     │
 │有限公司│                │     │
 ├────┼────────────────┼─────┤
 │佢懋股份│阿根廷魷魚上身20,038公斤×170元/│34,759元 │
 │有限公司│公斤=3,406,46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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